申请书通常需要根据不同的目标受众进行调整,以满足其需求和期望,通过申请书我们能够向招聘者证明自己的专业能力,下面是精品文档站小编为您分享的分案起诉申请书8篇,感谢您的参阅。
分案起诉申请书篇1
xxx法院: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等
申请事项:
请求准许申请人撤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xxx年xx月xx日起诉后,现因(写明原因),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予准许。
此致
xx人民法院
分案起诉申请书篇2
申请人:张来,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x地,电话:______。
被申请人:罗海燕,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x地,电话:______。
贵院受理的朝民初____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x镇x村x组x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月25日结婚后,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x村x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x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分案起诉申请书篇3
被不起诉人xxx,男,19xx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xx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99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xx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l月24日经海淀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礼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xx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xxg年10月1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礼到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600元。后被不起诉人朱礼被抓获。现损失已赔偿。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d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完全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xx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院印)
20xx年xx月xx日
分案起诉申请书篇4
申请书
申请人:
被执行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发布执行悬赏公告,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悬赏执行措施,悬赏金由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的( )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偿付欠款13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却拒不履行,故原告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仍逃避债务,隐匿行踪,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至今仍未支付任何款项。申请人现极为困难,公司运营出现巨大问题,相关人员的生活都难以保障。
为维护法律尊严,切实维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为促进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为更好的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拆迁款),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依法对该案采取悬赏执行的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申请人同意凡举报被执行人行踪或去向的,一经查实并采取司法拘留的悬赏金额10000元,凡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的,经法院查证属实并通过该线索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申请人同意向提供的单位和个人即时支付执行到位金额20%的赏金,相关的悬赏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特此申请,望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悬赏联系方式及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分案起诉申请书篇5
申请人:
地址:
电话:
案由:申请人因xxx人民检察院对陈x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审查起诉一案,提出以下申请:
请求目的:
对陈x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做不予起诉陈x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受故意伤害致死案嫌疑人陈x和其父亲(法定监护人)委托为陈伟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查阅xxx公安局对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和本案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报告》(法会20xx-287),以及会见嫌疑人陈x,和调查了解了部分知情人员;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做为对申请不予起诉陈x的事实和理由。
一、据陈x供述,因陈x于20xx年9月8日被钟xx殴打,李xx(本案另一嫌疑人)等就自发到何xx家门口找钟xx为陈x说理。陈x并没有召集他们去打本案受害人何xx,那时陈伟根本不认识何xx,完全不可能召集人去打受害人。受害人出来是跟李xx争吵,陈x并没有和受害人争吵,受害人是和李xx扭在一起,陈x并没有和受害人扭在一起,反而是想劝架,更是没有任何殴打受害人的行为。xxx公安局对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对是谁与受害人争吵和扭在一起描述不清,是谁如何殴打受害人的什么部位和将其打死更是描述不清。
二、据本案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报告》(法会20xx-287),没有任何受害人任何部位有被殴打致使红肿淤血和其他被殴打外伤的描述与鉴定结论,因此认定陈x有对受害人进行殴打的关键证据没有,此对此不能构成陈x有对受害人故意伤害的客观行为的证据锁链,对陈x涉嫌故意伤害的证据明显不足。
三、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报告》(法会20xx-287)认为受害人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是死亡的促进因素是不客观的;受害人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只是xxx公安局送检时的描述,该法医鉴定不能认定受害人与人争吵的事实,尸检上也没有受害人与嫌疑人肢体接触的痕迹描述,当然也不能认定有肢体接触。而且假如有争吵和肢体接触的事实,法医也因在该情形导致受害人有什么样的生理变化,特别是有什么样的病理变化的基础上才能认定是否该情形促进了被害人死亡,而该法医鉴定并没有这些生理病理理由依据。根据常识很容易理解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一般是不可能致人死亡的,受害人的'原有疾病和饮导致而心源性猝死是无疑的死亡原因。
四、就算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是死亡的促进因素,显然争吵不属于故意伤害;肢体接触也不一定是殴打,所以肢体接触与故意伤害是两个概念。本案当时除了嫌疑人与受害人有肢体接触外,受害人的儿媳张xx、120抢救的医生等都有和受害人都有肢体接触,根据xxx公安局的意见岂不是他们都要涉嫌被追究对受害人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起诉嫌疑人陈x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该嫌疑人案发时不满16周岁,且故意伤害致死的认定和量刑的刑级很高,因此在本案的事实和证据都模糊的情况下起诉和追究依法陈x本不应有的刑事责任,对陈x是很不公平的,甚至是一种将影响他一生的一种伤害。申请人也了解到受害人的家庭背景和在xx县的关系网与影响力,以及政府部门人员与领导对司法机关工作的干涉与影响,希望你处能尽力保持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对嫌疑人陈x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以维护陈x的合法权利和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
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刘xx
20xx-11-3
分案起诉申请书篇6
________派出所:
本人与_________原为夫妻,现因________________等原因,已经离婚,法院已经对孩子的抚养权做出判决,第一监护人为(你自己的.名字),为了方便照顾孩子,及不影响孩子的生活,现在向你村提出户口迁出申请。
望批准!
分案起诉申请书篇7
上诉人(一审原告):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xx区xx镇头xx村。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顺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上讼请求:
1、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顺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的起诉。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在xxxx年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下称通知)的内容,无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
本案中,被上诉人声称其将《通知》送达上诉人的方式为留置送达。这一事实表明,被上诉人并未将《通知》直接送达给上诉人。据此,可以肯定的是,不能以这种“非直接送达”的方式来作出“上诉人已经知道《通知》“的事实认定。 xx征地律师
那么,是否可以推定上诉人“应当知道”《通知》的内容呢?这要分析被上诉人是否真正的进行了有效送达。
无论《通知》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的文书,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强制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应当以直接送达为原则,以“留置送达”为例外,且《民事诉讼法》对留置送达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其适用条件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其程序是:“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拒绝签收《通知》的情况(实际上被上诉人也从未找过上诉人进行直接送达),故而被上诉人适用“留置送达”法定条件并不存在。且,就被上诉人提供的《送达回证》来看,送达人为两人(其中名叫马然者不具备送达人员的主体资格),而并无任何有关基层组织(xx镇洼子村村委会)的代表见证,也无拍照和录像。在这种既无认证又无照片(录像)等旁证的情况下,显然不能单凭被上诉人在送达回证上的单方记录就认定其真实进行了留置送达。据此,也不能推定上诉人“应当知道”《通知》的内容。
综上,在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真正实施了有效送达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上诉人在xxxx年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通知》的内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且与事实是不符的。
二、根据上述事实方面之理由,本案的情形,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综上,一审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
此致
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年xx月xx日
分案起诉申请书篇8
阳西县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xx)阳西法儒民初字第116号,现原告与被告在庭外和解,为此,特向贵院申请撤诉,恳请批准。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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