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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执行申请书篇1
申请执行人刘备(又名刘玄德),男,74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西蜀国人,系西蜀国皇帝,住西蜀国四川成都皇宫。
被执行人曹操(又名曹孟德),男,74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魏国人,系魏国皇帝,住魏国首都洛阳皇宫。
请求事项:要求按(987)三民初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曹操的.返还战马五十万匹和战衣战袍六十万套,以及赔偿经济损失费三百万元人民币。
申请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财物返还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审理结案,被执行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于987年5月11日生效。截止今日,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但被执行人曹操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了体现法律权威性和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震憾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此申请,请求贵院及时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曹操履行上述申请事项,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此致
三国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备
xxxx年8月11日
附:
1、三国人民法院(987)三民初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书1份。
2、刘备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电话等联系方式
预执行申请书篇2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曾依据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xx)西碑证经字第2332号执行证书,于20xx年11月3日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该院审查,被执行人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b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执行,故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xx)碑执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并发给申请人债权凭证,示明债权人可以凭此证书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陕西a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处置其位于西安市xx路x号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时,其股东陕西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非法侵占公司的资产折价款,滥用股东权利,对申请人的债权造成了严重损害。
20xx年11月,程xx将位于西安市xx路1号的在建工程折价750万元作为其在被执行人a公司原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出资,成为该公司原始股东。20xx年1月23日朱xx受让程&&的所有股权成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将该公司更名为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同年3月15日,xx公司受让原始股东梁xx的所有股权和朱xx892万元股权成为该公司控股股东,曾作为实物出资的在建工程也随之转到朱xx名下。20xx年8月12日,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陕西a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依然为xx公司和朱xx。可见,折价750万的在建工程依然作为注册资本金而存在。
从20xx年开始,xx公司与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在广东雪花新世界联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纠纷,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陕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雪花新世界项目中的建筑物被折价由xx公司受偿,由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支付折价款15299910元,其中不动产价值1186.871万元,已经支付过230万元。虽然该实物折价款依法由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受偿,但它作为a公司注册出资的性质一直没有改变。所以,xx公司应立刻将该款项作为注册资本金交付于a公司,已完成全额出资的股东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而被申请人xx公司却在处置a公司财产时滥用股东权利,将230万元作为向阳公司注册资本的折价款据为己有,抽逃出资,恶意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中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依法申请追加陕西陕西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对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xx分社的债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预执行申请书篇3
申请人:曹x,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c县x镇d村七组。
委托代理人:x律师事务所律师骆名贵,程凌。
被申请人:伍xx,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县x镇x路35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20xx)x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x省x县人民法院(20xx)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申请人应于20xx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50000元。该调解已于20xx年7月9日作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20xx)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均一致同意并签名捺印,该一审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调解规定的偿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调解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曹x
二o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预执行申请书篇4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0x)年通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现金x元;
二、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做房屋产权变更;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于x年x月x日作出(x)年通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自xx年xx月xx日解除。2、原告与被告婚后所生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给付抚养费x元。3、被告给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中现金部分x元,于x年x月x日前执行完毕。4、位于住房归被告所有。5、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于x年x月x日前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6、诉讼费x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能在自动履行期间内向申请人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至今不能得到维护,故申请人特依法提出上述强制执行请求,望贵院能够及时采取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以体现法律的权威。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预执行申请书篇5
申请人:张ⅹⅹ,女,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出生,汉族,住址:ⅹⅹ省ⅹⅹ市ⅹⅹ村ⅹⅹ号 电话:
被申请人:李ⅹⅹ,男,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出生,汉族,住址:ⅹⅹ省ⅹⅹ市ⅹⅹ村ⅹⅹ号 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先予给付申请人1800元赡养费。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申请人年事已高,由于地处农村,没有其他生活来源,而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唯一的子女,应负担起赡养申请人的义务,但被申请人一直不履行上述义务,也从未向申请人支付过任何赡养费。近年来,由于申请人身体状况逐渐变差,每年要支付医药费就超过1000元,同时生活费用也没有着落。而被申请人有固定工作,收入稳定。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赡养费,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支付。为此,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申请人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赡养义务,并支付相应的赡养费。由于近期申请人病情加重,需要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申请人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请求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上述请求,以解决申请人的困难。
此致
ⅹⅹ省ⅹⅹ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ⅹⅹ
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
预执行申请书篇6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 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自20xx年6月15日至20xx年8月26日的);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xx年9月6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988元;
5、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被申请人承建上海某工程,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带领的安装队帮助安装,20xx年6月15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劳务费为50000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20xx)皇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50000元;
二、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元的利息(利息自20xx年6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被申请人提起上诉,20xx年8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xx】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
至此被申请人于终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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