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是调研工作的文字证明,是完成一项项目的书面说明,对于调研报告,我们必须要遵照工作的需要,拟定出可以执行的调研计划,下面是精品文档站小编为您分享的物业管理调研报告8篇,感谢您的参阅。
物业管理调研报告篇1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民对改善人居环境需求与物业管理工作滞后的矛盾已日益突出。为破解小区物业管理工作难题,助推文明创建,提升城市居民的幸福指数,市政协组织开展了“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专题调研活动,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走访调查等形式,深入了解我市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现状,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调研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共有各类住宅小区457个。其中,设立业主委员会小区229个,仅占小区总数的一半,远未达到全覆盖的目标;已实施物业管理小区108个,仅占小区总数23.6%,绝大多数老旧小区都是无物业管理小区。现有物业服务企业47家,物业从业人员1300余人,但从业人员普遍年龄偏大、文化层次较低,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总体来看,我市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水平不高,问题比较突出,既直接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也拖了我市文明创建工作的后腿。
二、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是思想认识有偏差。各级各部门对小区物业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将小区物业管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未从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出发,对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建立行之有效的小区物业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多数业主对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认识有偏差,混淆了小区物业管理与小区治理的概念,将小区治理等同于物业管理,普遍存在“有问题找物业,解决不好就不缴费”的思想。
二是小区自治能力弱。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权益的小区自治组织。调研中发现,我市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滞后,远未实现全覆盖;同时,受工作经费不足、缺乏监管机制等因素影响,多数业主委员会成员维护业主权益和参与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不高,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现象突出,“僵尸型”业主委员会比比皆是;个别业主委员会成员甚至串通物业服务企业打着小区改造、基础设施设备维修的幌子,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侵占业主权益。
三是物业服务水平低。大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化程度不高,处于粗放经营状态,重收费、轻管理,重效益、轻服务现象突出;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普遍年龄较大、文化水平不高,仅能提供保洁、保安、绿化等传统型基础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尚未建立,企业随意撤出、不及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等现象屡见不鲜。
四是齐抓共管机制缺乏。小区物业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部门多,由于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机制缺乏,属地责任、监管责任不力,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情况时有发生;相关部门未有效对各类项目、资金进行整合,仅从便于本部门工作开展的角度出发,采用“撒胡椒面”的方式进行分散投入,既不能形成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合力,又无形中助长了业主的依赖和攀比思想,长而久之,业主的自治意识越来越差,政府的投入永远满足不了业主的期望。
五是业主自治意识缺失。部分业主思想观念、生活习惯、行为方式落后,拒交物业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乱扔垃圾、乱搭乱建、乱停乱放、毁绿种菜现象屡禁不绝;一些老旧小区居民习惯于政府“文明创建式”的统包统揽,无视自己作为业主的责任和义务,对需业主自身投入的建设和维修工作不管不问,出现问题就找政府。调研中发现,宁中小区、西苑小区等部分老旧小区的居民多年来一直未缴纳物业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基础设施建设全部依靠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投入。
六是配套功能历史欠账多。我市住宅小区大多建设于20xx年前后,受当初规划设计和建设理念等因素限制,小区建设标准低、体量小,基础设施滞后,配套功能不完善,建筑质量差、停车位不足、公共设施老化、维修资金短缺等问题突出,导致多数物业服务企业不愿进驻。拆迁安置小区内“一区两制、一楼两制”现象存在,部分拆迁安置小区的拆迁安置户按当时的政策免交物业管理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却与其他业主享有同等物业管理服务,造成业主之间的心理不平衡,给物业费收缴和房屋维修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三、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几点建议
为加强小区物业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不断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特提出建议如下:
(一)转变观念,强化顶层设计。
1、加强组织领导。要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将小区物业管理作为推进“五维共治”、文明创建的重要抓手,作为“一把手”工程抓紧抓实;成立高规格的小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组,对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研究,编制符合发展实际的工作规划;建立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构建行之有效的指挥体系和长效机制,充实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力量,高位推动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扎实推进各类问题的解决。
2、推进依法治理。要以贯彻《宣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为契机,强化小区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和提炼,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和引导广大业主依法履行义务,维护自身权益;开展执法进小区活动,将相关部门的执法事项、联系人、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纳入文明创建宣传内容,统一制作宣传牌进行公告,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掌握小区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线索;加大对小区内乱停乱放、乱搭乱建、毁绿种菜等行为查处力度,引导广大业主转变生活方式,自觉遵守小区物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将拒交物业费行为纳入个人征信范围,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物业调解中心作用,加大拒缴物业费案件的调解和执行力度,并加强宣传,以案说法,引导广大业主树立“花钱买服务”的物业消费理念。
3、做实“红色物业”。借鉴武汉、温州等地“红色物业”先进经验,由组织部门牵头,相关职责部门协作配合,街道和社区抓落实,全面推进“红色物业”建设;加强物业企业党群组织建设,扩大党在物业企业中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将小区内居住的各领域党员重新组织起来,建立功能性党支部,协助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做好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使党员参与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个人行为”变为“组织推动”;整合公安、城管、党建指导、网格管理、志愿服务、应急管理、司法调解、街道、社区、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各方面力量,组建小区物业管理“红色工作队”,完善“社区吹哨、部门报到、领导销号”工作机制,促使各类优势要素资源向社区集中,形成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合力。
4、强化工作考核。将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相关市直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制定操作性强的考核办法,分解目标任务,细化考核内容,切实增强相关市直部门抓好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责任意识;建立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双向交叉”考核机制,在强化物业主管部门对街道、社区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考核的同时,建立和完善街道、社区对相关市直部门履行联动配合责任的考核机制,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好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助推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中各类问题的解决。
(二)明确责任,健全工作体系。
5、突出主体责任。要将业主委员会和楼道长队伍建设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牛鼻子”工程抓紧抓实;引导业主中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的“两代表一委员”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加入业主委员会或担任楼道长,提升小区自治组织的整体素质;建立业主委员会成员和楼道长工作经费补贴机制,明确补贴范围和标准,整合文明创建、普法宣传、综治维稳等各类项目资金,并从小区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拿出一定经费,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和楼道长给予适当工作补贴,在满足其正常履职需要的同时,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6、强化属地管理。街道和社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充实工作力量,明确专人负责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选优配强业主委员会队伍,并将业主委员会建设情况作为申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前置条件,督促各小区加快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力争通过2—3年时间,实现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全覆盖;编制业主委员会履职清单和办事流程,进一步明晰小区物业管理事务的受理、登记、办理、反馈工作流程,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程序;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考核办法,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业主满意度评价、审计结果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评先表彰和换届的重要依据。
7、落实监管责任。住建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强化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鼓励企业创新服务理念,积极探索“互联网+物业”管理模式,推进智慧物业建设;建立物业管理菜单式服务体系,为业主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便民服务;督促企业定期公开物业服务、收费、公共收益等情况,接受业主监督;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加强物业服务退出管理,确保小区物业服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档案,与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和企业评先评优等挂钩,激励物业服务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8、加强联动配合。依据《宣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公安、法院、司法、民政、应急管理、环保、规划、城管、市场监管、经信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小区物业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市直部门、街道、社区三方联动工作机制,集中人力、财力、物力,加大对群众基础好、自治能力强的小区投入力度,打造一批小区物业管理“样板工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改进过去简单的“联点共建”工作方式,将应付式的“上门入户”工作变为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将过去“铺天盖地”的宣传单变为春风化雨式的思想工作,通过小区物业管理中一个个问题的解决,使广大业主的觉悟得到潜移默化的提高。
(三)补齐短板,夯实工作基础。
9、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把好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关和验收关,督促开发商严格按规划要求配置、移交小区物业管理各类配套设施设备,妥善解决好建筑遗留问题;结合文明创建、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整合各类项目资金,加大投入,并通过以奖代补方式,鼓励老旧小区通过综合整治,加强排水排污、道路、停车位、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强小区配套服务功能。
10、加强维修资金管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受理、使用、公示等流程,切实维护业主权益;建立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缴机制,按照《宣城市城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未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在商品房转让时,由不动产登记、房管等部门按规定统一收缴;设立老旧小区应急排险专项资金,统筹好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小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应急排险和维修工作。
11、建立物业管理补贴机制。综合考量小区类型、物业服务类型、物业费收缴情况等因素,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承担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的企业,给予一定经费补贴;对全市公共物业管理资源进行整合,将一些优质物业管理项目交给承担“无物管”小区管理的`企业经营,提升其盈利水平和运营能力;建立特殊困难家庭物业费补助制度,对低保户、五保户等困难家庭的物业费给予适当补贴。
小区物业管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工程,是一项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系统性民生工程。要坚持高位推动,通过转变思想观念、明确责任分工、补齐各类短板,并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主体作用,切实解决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中指挥不畅、机制不全问题,不断提升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水平,为助推“五维共治”、文明创建和人居环境改善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物业管理调研报告篇2
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和社会建设矛盾集中体现的领域,规范的物业管理是和谐社会建设总体战略中的重要内容。我会于2009年1月至7月对河北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状况,特别是对三和小区和金兆园小区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小区物业管理现状
三和小区,人口近万人,地处城乡结合部,小区经历了九个物业公司和三届业主委员会,人员较复杂,管理难度较大,现物业公司是容心物业公司于2008年9月接手三和小区的物业管理。每年应收物业费100万元,现在只能收上来4万余元,收缴费用不足以维持日常开销,水电费都有拖欠。许多业主借道路、房屋质量、绿化、车辆丢失、喷泉等许多问题,拖欠物业费。金兆园小区,2003年入住,共1058户。商品房202户,回迁房660户。2005年12月初物业撤出,后由明星物业接管,次年撤出。现在,电梯维修费无从解决。
二、小区物业存在的问题
尽管两个小区情况有异,但存在有许多共性的问题,并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区物业管理的现状和病疾。
(一)地产遗留问题。由于物业管理没有在房屋开发建设阶段就进行介入,因此开发建设的不合理成了后来物业管理的众多矛盾的根源。开发建设遗留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规划变更导致业主权益受损。房屋格局和小区环境与售房时的承诺有差异。二是房屋建筑和附属设备质量差,配套项目缺项甩项。三是建筑权属不清。公摊面积的划分确定和附属用房经营收益分配等问题,是业主与开发商争议的核心问题。如金兆园在地产建设阶段,就在二次供水和电梯质量等方面留下了严重后患。三和小区的开发商也遗留下房屋质量等问题。这些都为日后物业管理埋下了隐患。
(二)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水平低,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一是某些物业管理企业员工缺乏客户意识,服务态度不端正,服务用语不文明,对业主的正当要求不能及时满足,同时存在侵害业主利益的行为。二是某些物业管理企业缺乏专业人员。例如日常维修是物业管理一项很重要的工作,维修不及时、不到位,使业主对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产生怀疑,甚至出现矛盾。
(三)小区业主缺乏四种意识。一是缺乏整体意识。个别业主只顾自己利益,在公共部位私搭滥建,致使部分公共设施不能正常使用,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二是缺乏安全意识。少数业主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属私有财产,便无所顾及在自己的小天地里,私拆乱改。三是缺乏法制意识。一些业主私占绿地,或种菜或做停车位,不仅破坏了小区的整体规划,更侵害了其它业主的合法权益。四是缺乏环保意识。垃圾乱堆乱放,墙壁上乱贴乱画,私养大型宠物,在小区宠物粪便随处可见。
(四)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违规行为处置力度不够,没有执法权。而政府相应的执法机构又力不从心,执法缺位。比如,对有些业主的私搭乱盖、车辆不按规定停放以及破坏小区设施等行为,只能劝告,下整改单,报告政府执法部门,而无他法。结果常常是业主我行我素,造成恶性循环,以至小区环境和设施每况愈下。
(五)物业公司收物业费困难。业主以各种理由不缴费,加之,效法者众,物业服务企业收上来的物业费越来越少,从企业追求利润的经济本性来说,当收入小于成本或者利润减少时,必然会降低成本,而降低成本的直接后果就是服务质量下降,于是更多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不满意,从而不交物业费,这就进入了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小区环境差了,住房自然贬值,到头来受苦的其实不只是物业服务企业,还有园区内的所有业主。比如三和小区的状况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相反,现每家每户的煤气、水、电、有线电视等费用没有拖欠的,因为这是政府行为,如果你不交费,这些职能部门有权停水停电,没有一点商量,现在只有物业费可以拖欠,因为它是企业行为。个别人就是抓住这个漏洞,不交物业费,你不会把我怎么样,这是物业公司目前最挠头的事。
(六)使用上缺乏健全的机制和有效的监督,大修基金保值、增值难。按条例规定,当确需使用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时候,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经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申请使用。但实际上,如果修缮部位只涉及到少数业主的利益,那么就很难获得小区2/3的业主通过,给实际使用造成了困难。另外物业公司预算的维修费用没有专业机构对其作鉴定和监督其使用,容易让房屋公共维修基金造成无法利用。随着大量房屋开始进入维修期,当年收取的微薄的大修基金将入不敷出,如何在物价水平上涨的情况下,将有限的大修基金保值、增值,缺乏有效的手段。
三、几条建议
(一)依照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有关章节规定和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研究制定我区《物业管理水平评估细则》,提高物业管理,并做到有法可依。
(二)建立政府相关执法部门与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三方的联动机制,有效处置小区内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并在街道办事处一级设立物业管理纠纷处置办公室,作为三方联动机制的行动轴心。
(三)为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培育物业管理的核心品牌,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实体兴办物业公司,在政策上实施优惠政策,并创造竞争氛围,做大做强我区物业管理业,为我区和谐社区建设锻造实业新军。
(四)确保房屋大修基金的安全使用,实现大修基金保值增值。建议对业主交纳的房屋大修基金委托银行理财,按每个小区(大厦)开一个总帐户,按每户业主缴纳的房屋大修基金为每户单独开户,每年的利息自动转存到业主的户头上。凡需动用大修基金时,必须由大修房屋牵涉到的业主们投票表决,委托专业机构对物业公司预算的维修费用进行评估后方可动用维修款项,同时对大修基金的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对维修质量进行鉴定。
(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人们正确的物业消费观念。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公共水电费、电梯用电费、二次供水电费及一此相关的费用是每个业主(住户)必须履行的义务,大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任何人不论何种理由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都是违法的。
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区委十届六次全会也提出了要全力抓好社会稳定工作,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营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而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和社会建设的基础工程,为此,加强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建设,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前不久,按照区委的工作部署,南关岭街道党工委在解放思想学习实践活动专题调研阶段,结合地区实际,组织了专题调研小组,就如何推进地区物业管理,促进地区社会和谐稳定进行了专题调研。此次调研,实地走访了部分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召开了由街道城管部门、物业公司、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单位参加的不同层次座谈会,发放了500份居民调查问卷,征求了各个群体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南关岭街道物业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据调查,南关岭街道共有各类物业建筑面积240万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约181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16个,其中,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建成入住的小区4个,占总面积的25%;九十年代后,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综合开发建设而成的小区12个,占总面积的75%。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8个,占居住小区的50%;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5个,占实行物业管理小区的62.5%。全街共有物业管理企业七家,从业人员300余人。目前,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内多种管理形式并存,既有商品房、承租房、房改房、拆迁房,还有单位直管楼等。
总体看,物业管理工作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物业管理市场处于发育初级阶段。目前仍然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占50%;未收取物业费的小区占75%,在收取物业费小区中尚有10%--50%住户以各种理由不缴费。二是物业管理总体水平偏低。主要是物业管理企业数量少、规模比较小,资质等级偏低等;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物业服务工作不到位。三是物业管理行业监管体制不健全。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及规范化经营缺乏制度支撑,对社区物业管理自治方式缺乏科学性探索。
二、物业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新建小区积极通过公开招投标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着力搭建社区自治的新型组织平台,物业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也总结了一些经验,但由于体制、观念、机制等因素的影响,物业管理工作仍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开发商遗留问题严重。开发商遗留问题严重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本地区也不例外。问题主要包括变更规划、配套设施不落实、房屋及附属设备质量不合格等。这些问题遗留到物业管理阶段并长期得不到解决,致使矛盾集中到物业公司身上,据调查,在有物业公司的小区,57%的受访者认为居住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68%的受访者认为居住小区技防措施不健全。
2、物业管理公司定位不合理。目前,据调查,现有物业管理企业规模小、资质等级低,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偏低,经营管理理念陈旧,缺乏市场竞争力。在7家物业管理企业中,按资质分类,一级资质仅有1家,其余6家均为三级资质,按照性质分,2家由村公司物业转制而来,其余是市内物业的分公司.个别物业公司受旧的体制影响比较深,习惯上以管理者自居,服务意识差;有些企业低水平服务、高标准收费;有些企业错误认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门槛低,缺少对员工的培训和严格规范的制度管理,造成人员素质普遍偏低;有些企业不经业主同意,擅自经营物业共用部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3、部分业主观念陈旧且缺乏合作性。大部分居住人群收入水平不高,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理解尚未到位,不愿意按照目前价格享受较为全面的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普遍存在维权意识强烈而责任意识淡薄,经常出现业主权利滥用现象。据调查显示,只有1%的受访者对《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很了解,不了解的多达87%;71%的受访者表示不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房产权利方面的规定。业主相互不熟悉,往往出现谁都可以牵头成立业主大会,但谁都无法真正成立业主大会的无序局面,业主委员会的权威受到质疑。据调查显示,55%的受访者所居住的社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当居住方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更多人倾向于选择通过居委会维权;87%的受访者认为业主委员会作用发挥不好,居委会作用发挥好。
4、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公共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物业与园林、环卫、公安、交通、市政等管理部门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职责划分和相互配合的问题,有些是行政监管关系,有些是业务合作关系。目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与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居委会等相关部门的关系还未理顺,责权利的划分有待进一步明确,公共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此外,开发商、物业企业、业主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职责被人为地转嫁到了物业公司,使物业公司客观上既承担一个企业的责任,又承担着部分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等等。
三、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南关岭地区地处城乡结合部,物业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探索适合街道实际的物业管理模式。通过此次调研,提出以下几条建议:
1、推广物业管理企业前期介入法。物业管理企业前期介入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在正式接管物业之前就参与物业管理小区的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销售—管理等过程。这样有利于避免开发项目在设计、施工和配套方面出现后期物业管理难以解决的问题,从源头上减少开发商遗留问题对物业管理的隐患,有助于形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及业主和谐相处,三方共赢的良好局面。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从政策、资金、管理以及技术手段等多方面问题入手深入研究,加强引导,推进物业管理企业前期介入工作。
2、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并积极发挥作用。应由街道相关部门协调各物业公司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充分发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在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交流平台,促进行业自律,推动公平竞争,协调利益冲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协会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摸清行业基本状况,研究行业发展理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反映企业合理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活动,形成行业的凝聚力;正确引导舆论宣传,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加强从业人员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形成在职继续教育机制。
3、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对开发商的诚信考核机制,特别是对其开发小区物业管理好坏的考评,使其注重树立品牌意识,做好建管衔接;行业主管部门要改变姿态,充分利用全方位的媒体手段主动宣传物业管理的必要性;物业管理公司应抛弃行政管理的方式,加大对业主的情感投入,与业主建立良性互动,用更好的服务取得业主理解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社区应组织成立物业调解协调机构,完善社区党总支、居委会、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四方自治组织的联动议事平台,理顺物业管理体系,建立基层管理长效机制。
4、探索物业分类管理模式。应根据目前物业管理的特殊性,有针对性的对居住小区的特点探索不同的物业管理模式。对于一些老旧小区来说,由于观念限制和硬件条件的制约,让居民出钱引入物业公司很难行得通。对这类长期以来欠账较多的老旧小区,政府有关部门及产权单位应加强资金的合理投入,探索规范的物业管理以外的新形式,如充分延伸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或发动群众建立自我管理的自治组织,力求用比较低的成本解决物业管理的基本需要问题。对于新建商品房小区,政府应加强引导和约束,引入市场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公平竞争环境,逐步打造代表自身核心竞争力的物业管理企业品牌。
5、大力提高居民自治水平。物业管理处于发展时期,配套政策尚不健全,不可能事无巨细都采用法律手段。而社会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调整,就有可能陷入无法缓解的对立困境。因此,在物业管理中,要将乡规民约纳入法治体系,通过规划居民区建设的内容,完善乡规民约,提高居民的权利义务意识,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基础上,承担民主管理的责任。如大北物业公司与社区联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剖析居民区中缺乏公德的表现,针对性地建立乡规民约,培育一批五好家庭、星级文明户、文明楼等品牌项目,坚决反对在居民区生活中地极端个人主义等自私自利现象,大力提升小区的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水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6、提高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物业公司应结合实际需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创造自己品牌,要通过提高员工知识技能的培训,运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在企业内部应岗位明确,职责分明,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降低企业管理成本。要从日常检查、客户交流、业主满意度调查、管理费收缴、相关信息反馈等方面了解物业服务是否满足业主的需求,从而制定相应的措施。如鸿诚物业公司开展敬业爱岗、优质服务活动,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激发技术革新,促进了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和社会建设矛盾集中体现的领域,加强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此,今年3月至6月,我们联合开展了加强石景山区物业管理的调研,目的是全面了解我区物业管理现状,反映群众所关心的物业管理实际问题,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区域形象的提升。此次调研听取了区建委关于我区物业管理工作基本情况的介绍,实地走访了部分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召开了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物业公司、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单位参加的不同层次的座谈会,发放了近千份居民调查问卷,搜集了关于加强我区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据调查,我区共有各类物业建筑面积2000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约1200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105个,其中,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建成入住的小区46个(包括各类家属院,不包括军产),占44%;
九十年代后,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综合开发建设而成的小区59个,占56%。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79个,占居住小区的75%;
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11个,占实行物业管理小区的14%。全区共有物业管理企业68家,其中在我区登记注册的44家,在外区注册的24家,从业人员6000余人。目前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内多种管理形式并存,既有商品房、承租房、房改房、拆迁房,还有康居房及单位直管楼等。
总体看,我区物业管理工作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物业管理市场处于发育初级阶段。目前仍然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占25%;
抽样调查问卷显示,未收取物业费的小区占33%。同时,近年来我区部分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获奖,物业管理覆盖率呈上升趋势。二是物业管理总体水平偏低。统计数据显示,与北京市整体水平相比,我区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数量少、规模比较小,资质等级偏低等;
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三是物业管理行业监管体制基本建立,2005年8月以来,成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加强了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开展了物业管理规范化活动,积极探索社区物业管理自治方式,开展物业管理试点工作,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强了我区物业管理行业政府监管的工作力度。
二、我区物业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积极推进通过公开招投标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着力搭建社区自治的新型组织平台,物业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也总结了一些宝贵经验,但由于体制、观念、机制等因素的影响,我区物业管理工作仍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开发商遗留问题严重。开发商遗留问题严重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区也不例外。问题主要包括变更规划、配套设施不落实、房屋及附属设备质量不合格等等。这些问题遗留到物业管理阶段并长期得不到解决,致使矛盾集中到物业公司身上,据调查问卷显示,77%的受访者认为居住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69%的受访者认为居住小区技防措施不健全。
2.物业管理公司定位不准确。我区现有物业管理企业规模小、资质等级低,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偏低,经营管理理念陈旧,市场竞争力不强。我区登记注册的44家物业管理企业中,按资质分类,一级资质仅有2家,二级资质也只有3家,三级资质39家,与全市整体水平比较相差太远;
按照性质分,24家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17家由单位后勤部门转制而来,2家是直管公房房管所改制企业,这些物业公司受计划经济企业体制的影响比较深,有些企业甚至仍按照事业单位方式运作,以管理者自居,服务意识差;
有些企业低水平服务、高标准收费,甚至出现乱收费;
有些企业错误认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门槛低,缺少对员工的培训和严格规范的制度管理,造成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有些企业不经业主同意,擅自经营物业共用部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3.部分业主观念陈旧且缺乏组织性。我区部分居住人群收入水平不高,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理解尚未到位,不愿意按照目前价格享受较为全面的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普遍存在维权意识强烈而责任意识淡薄,经常出现业主权利滥用现象。据调查问卷显示,只有1%的受访者对《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很了解,不了解的多达37%;
71%的受访者表示不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房产权利方面的规定。
业主相互不熟悉,往往出现谁都可以牵头成立业主大会,但谁都无法真正成立业主大会的无序局面,业主委员会的权威受到质疑。据调查问卷显示,78%的受访者所居住的社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
当居住方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更多人倾向于选择通过居委会维权;
87%的受访者认为业主委员会作用发挥不好,居委会作用发挥好。
4.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公共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物业与园林、环卫、公安、交通、市政等管理部门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职责划分和相互配合的问题,有些是行政监管关系,有些是业务合作关系。目前,我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与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居委会等相关部门的关系还未理顺,责权利的划分有待进一步明确,公共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此外,开发商、物业企业、业主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职责被人为地转嫁到了物业公司,使物业公司客观上既承担一个企业的责任,又承担着部分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等等。
三、关于加强我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建议
石景山区地处城乡结合部,物业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探索适合我区实际的物业管理模式。通过此次调研,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1.推广物业管理企业前期介入。物业管理企业前期介入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在正式接管物业之前就参与物业管理小区的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销售—管理等过程。这样有利于避免开发项目在设计、施工和配套方面出现后期物业管理难以解决的问题,从源头上减少开发商遗留问题对物业管理的隐患,有助于形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及业主和谐相处,三方共赢的良好局面。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从政策、资金、管理以及技术手段等多方面问题入手深入研究,加强引导,推进我区物业管理企业前期介入工作。
2.发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作用。要充分发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作用,在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交流平台,促进行业自律,推动公平竞争,协调利益冲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协会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摸清行业基本状况,研究行业发展理论;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反映企业合理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开展各种形式活动,形成行业的凝聚力;
正确引导舆论宣传,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加强从业人员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形成在职继续教育的长效机制。
3.推动各方思想观念转变。在对开发商诚信考核中,要增加其开发小区物业管理好坏的考评,使其注重树立品牌意识,做好建管衔接;
行业主管部门要改变姿态,充分利用全方位的媒体手段主动宣传物业管理的必要性,积极推行我区一些社区典型做法,如七星园小区,引导广大业主维好权、用好权、尽好责;
物业管理公司应抛弃行政管理的方式,加大对业主的情感投入,与业主建立良性互动,用更好的服务取得业主理解和配合,同时要像首钢物业公司一样积极向外寻求发展机会,过度期采取两种体制并存的运做模式。政府有关部门和社区组织应组织成立物业调解协调机构,继续完善社区党委、居委会、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四方自治组织的联动议事平台,理顺物业管理体系,建立基层管理长效机制,推动业主大会组建工作。
4.探索我区物业分类管理模式。我区物业管理有特殊性,应针对居住小区的特点探索不同的物业管理模式。对于一些老旧小区来说,由于观念限制和硬件条件的制约,让居民出钱引入物业公司很难行得通。对这类长期以来欠账较多的老旧小区,政府有关部门及产权单位应加强资金的合理投入,探索规范的物业管理以外的新形式,如充分延伸居民委员会、房管所的作用,或发动群众建立自我管理的自治组织,力求用比较低的成本解决物业管理的基本需要问题。对于新建商品房小区,政府应加强引导和约束,引入市场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公平竞争环境,逐步打造代表自身核心竞争力的物业管理企业品牌,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5.大力提高居民区自治水平。物业管理处于发展时期,配套政策尚不健全,不可能事无巨细都采用法律手段。而社会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调整,就有可能陷入无法缓解的对立困境。因此,在我区物业管理中,要将乡规民约纳入法治体系,通过规划居民区建设的内容,完善乡规民约,提高居民的权利义务意识,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基础上,承担民主管理的责任。建议选择部分小区先行试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剖析居民区中缺乏公德的表现,针对性地建立乡规民约,培育一批五好家庭、星级文明户、文明楼等品牌项目,坚决反对在居民区生活中地极端个人主义等自私自利现象,大力提升小区的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水准。
6.提高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物业公司应结合实际需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创造自己品牌,要通过提高员工知识技能的培训,运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在企业内部应岗位明确,职责分明,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降低企业管理成本,同时应充分利用自动化设施,加大管理智能化的科技含量,更有效地实施各项管理服务。要从日常检查、客户交流、业主满意度调查、管理费收缴、相关信息反馈等方面了解物业服务是否满足业主的需求,从而制定相应的措施,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建立iso9001标准体系,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7.完善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现行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的规章制度,但缺乏与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如:业主委员会运作;
物业管理招投标;
住宅维修基金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设置使用;
业主委员会的法人地位及其职责、权力和义务;
明确物业管理企业、业主管理委员会、居委会三者之间的关系等,致使近期物业纠纷案件数量增多,并形成群访,区法院200 年就受理物业纠纷522件。建议积极通过人大、政协等呼吁相关部门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法规文件,使其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使之真正能够规范和指导市场运作。
随着物业管理水平的不断完善,随着物业管理机制的不断创新,随着广大业主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随着政府对物业管理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相信我区物业管理企业必将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市场竞争力,不断出现新的整洁、美观、安宁、舒适的宜居小区。
物业管理调研报告篇3
市人大常委会于8月25日至27日在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的带领下,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进行了三天的调研。调研组集中听取了市房产管理局、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情况的工作汇报,随后分四个组到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四个中心城区进行调研,分别听取了各区建设局的情况汇报,并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及小区居民进行了座谈,幷进行了实地查看,发放相关调查表上千份。
一、我市物业管理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及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居民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也日益提高。目前,我市取得资质的物业企业476家,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大厦、商业区、工业区等项目共有2589个,总建筑面积5195万平方米,从业人员3万余人,服务近50余万户、150万余人,占应服务对象的50%左右。其中,通过我们发放的物业管理情况调查表了解到,我市四个中心城区共有居民住宅小区3570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865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104家,物业费收取率80%左右,物业管理行业已成为我市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3月制定出台了《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出台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保障。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市政府及物业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保障了《条例》的贯彻实施,推进了我市的物业管理工作。
调研结果表明,目前我市物业管理的现状是:对《条例》贯彻执行的力度不够、管理体制不顺、机构不健全,这些问题造成物业管理新旧矛盾不断发生,影响了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我市的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也造成了一定影响。
二、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市政府物业管理职能不到位,体制不健全,对物业管理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管,小区居民物业管理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目前我市承担物业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房产局物业监管处,管理人员只有3人,各区(县)是由建设局兼管此项工作,没有设置专门机构和专人管理。近年来,我市住宅小区发展迅速,加上公共租赁房、廉租房及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工作,现有的行政管理人员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物业管理的需要,各区(县)建设局物业管理人员又都是兼职,加之个别管理人员缺乏责任心,管理不到位,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没有及时地进行解决,造成物业纠纷投诉率高、调解率低。而真正与小区居民日常接触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却没有明确的物业管理法定职责,全市物业管理没有形成上下有效的管理体制。另一方面,国家建设部在20xx年修改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取消了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年检制度,因此对物业服务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准入门槛较低,致使物业服务企业发展迅速但规模过小,综合实力弱,专业水平低,服务效益差,和业主矛盾纠纷不断。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难,部分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并未在物业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调研的结果看,我市四个中心城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在3%左右,无论是业主本身还是物业服务企业都表示,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难度大,其主要原因是:业主法律意识不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发挥、维权意识、自我管理等认识不到位,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缺乏积极性;我市许多住宅小区都属于前期物业管理,除部分小区是房产开发商通过招投标聘用物业服务企业外,大多数物业服务企业为房产开发商的子公司,因开发商不配合,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有些小区是分期开发、有些小区又属于开发规模较大,小区内业主成份复杂、人员流动性大,难以召开业主大会,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有些小区虽然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但在目前的实际运作中,业主委员会的维权、监督和协调作用并没有体现出来:一是业主委员会的维权意识差;二是业主委员会缺乏监督机制;三是部分业主委员会不能很好地起到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桥梁与纽带作用;四是业主委员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不高,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学习,在实际工作中违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因素导致业主委员会不能在物业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物业管理企业整体素质不高,服务水平有待加强。我市的400多家物业管理企业中,大多数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是在微利、持平乃至亏损的情况下运行,究其原因,主要是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数量偏多但规模都比较小,不能有效地把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部分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尚不能满足业主的要求,如管理不规范、高收费低服务、屡屡侵犯业主合法权益,个别小区还存在不按规定乱收费等现象。一些物业管理企业忽视企业人员的自身建设,既不经常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也没有建立严格的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导致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不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部分小区基础设施不配套,整体布局不合理,硬件条件相对落后。我市现有852个小区是在计划经济时期修建的直管公房、统建房和单位修建的福利房,这些住宅区面广量大,建设标准普遍不高,历史欠账多,居住对象多为弱势群体,无法开展规范的物业管理工作,各种矛盾问题突出。具体表现在:一是小区普遍存在着住房产权形式多样性,房屋遗留问题复杂化;二是小区配套设施不齐全,整体布局先天不足,水、电、暖供应管线老化,跑、冒、滴、漏现象严重,总表与分户表费用差额无人承担;三是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匮乏,大多是开放式“不设防”,无法实行封闭管理,环境秩序混乱,治安案件时有发生;四是小区绿地因常年失养面积逐渐缩小;五是开发商遗留问题解决不到位,大部分是开发商只建不管,有些是在建阶段有物业,全部建成后物业退出,导致这些小区缺乏物业管理。
(五)对《条例》的宣传不够深入,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部门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对《条例》的宣传不到位,对推行物业管理的重大意义和政策宣传不够,导致大多数群众对物业管理存在模糊认识,甚至是漠不关心;《条例》于2003年5月1日颁布,实施至今已有7年时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依然突出,部分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干部对《条例》内容知之甚少,难以根据《条例》指导和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纠纷。
三、调研组建议
(一)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后即将颁布实施。市政府应尽快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并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熟悉该《条例》主要内容,提高法制意识,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承担应尽的义务。
(二)建立科学的物业管理体制,强化协调能力。市政府要尽快理顺关系,强化物业管理体制建设,在区(县)、街道、社区设置专门机构,充实物业管理行政人员,形成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区(县)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监管,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具体指导,行业协会对物业企业实行自律管理的格局,共同解决好辖区内群众普遍关心的物业管理问题。
(三)根据不同情况,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市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督促协调有条件的住宅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为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维护业主利益提供保障;要正视现阶段大部分住宅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现实,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单位住宅小区由单位负责管理;开发商建设的小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通过加强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沟通,搞好物业管理;对一些基础设施老化,无物业企业管理的小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协调,组织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实行小区居民自我管理或聘请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共同解决好辖区内群众普遍关心的物业管理问题。
(四)加大对老旧住宅小区基础设施的投入改造力度。对部分老旧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改造,应纳入政府的财政统筹考虑,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可行性方案,根据财力分阶段进行改造;建立和完善住宅维修基金制度,足额收缴物业管理维修基金,该基金应由政府物业管理部门设立专户代管,确保专款专用。
(五)加强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对物业企业的监管力度。一方面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努力加强物业管理队伍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参与物业管理、日常监管工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指导业主依法开展活动,确保监管到位。要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评审机制,监督物业企业合法经营。完善物业管理企业自律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在行业资质的初审、行业培训及教育、行业信息发布以及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为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物业管理调研报告篇4
物业管理是一种新型的管理模式,其职责是集中多种管理服务职能,整合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有效地帮助居民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从而不断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优化居民生活环境。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城市居民对生活质量和改善居住环境的要求与日俱增,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作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问题自然成为了物业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当前,由于消防警力、业务经费、管理体制、业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多数物业管理单位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大部分物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不明确、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加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缺乏信任基础等原因长期存在,致使委托管理的单位、小区特别是多产权建筑滋生大量的火灾隐患。当前,各类小区物业管理模式在消防安全管理上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一、物业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多数物业管理单位消防法律意识观念不强
在日常的消防管理工作中,不能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法律法规明确的消防安全职责了解不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都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单位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然而,一些物业管理单位对此知之甚少,甚至根本不懂法、不守法,有法不依,违法不究,造成了工作上的盲目性和被动性,直接或间接地纵容了各类火灾隐患的滋生和生长。
(二)一些物业管理人员消防业务素质不高
在平时在履行消防检查时发现:个别物业管理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缺乏相应的消防专业技术知识,学历层次、专业技术偏低,安全意识差。大部分小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制度流于形式,有些单位仅满足于有人在岗,而值班人员对消防控制中心的各种消防设备的运行及日常的防火巡查情况却不甚了解,值班人员对消防设施运行的正常与否毫不关心,对消防控制中心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的声响不闻不问。有的值班人员能够发现问题,但不会解决问题,更有甚者直接关闭了之。一些单位消防器材无人管理,内部消防设施、器材被盗现象严重,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损坏突出,消防设施器材长期处于缺损状态。一些单位与开发商、业主相互推诿、扯皮、推卸职责,缺少协调配合,导致旧的火灾隐患久拖不改,新的火灾隐患又迭出不穷,久而久之,大部分消防设施的功效特别是联动功能大打折扣,大大降低了消防设施的完整性、可靠性,致使投资上百万的消防设施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
(三)大部分物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其最终目标是服务于与业主的各项合同约定,也就是说,其只对合同约定的内容负责。而目前普遍情况是物业管理单位在与业主的交接过程中有很多单位和业主对消防设施的管理没有明细的合同约定,致使物业公司对消防设施要不要管理、如何管理、管理到什么程度均不明确,而大部分业主特别是住宅小区业主也基本不关心除电梯运行及环境卫生等以外的公共设施的管理,导致部分消防设施不能时刻处于工作状态,或有故障而不能及时得到恢复,影响了设施的工作效能;
(四)物业对部分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的业主缺乏管理
部分业主往往只注重自己居住、工作场所的小环境,而缺少对建筑、小区整体安全的考虑,借着装修之名,肆意扩大装修面积,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擅自增加夹层扩大防火分区,改变建筑结构、楼梯形式,封堵排烟口、强占圈围疏散走道等,而物业单位为追求经济利益,害怕得罪业主,未尽到劝阻和管理责任,在本单位无力解决的情况下未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妥善处理相关时宜,而只是认为我不是执法部门根本管不了这些事情,从而放任发展,增加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和火灾负荷,造成了大量的“先天性”的火灾隐患;
(五)物业管理单位准入缺少消防必要条件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虽然建设房管部门在核发资质证书时对物业管理公司拥有的技术人员数量上有明确要求,但没有规定消防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加上目前很多建筑特别是非住宅小区高层建筑的物业管理企业基本上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派生出来,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附受制于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和管理不分的体制严重制约了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开展;
(六)消防设施日常维修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由于业主多且分散,在公共场地的使用、车辆的停放、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等方面业主与物业之间很容易引起矛盾,造成双方产生不信任和纠纷的情形,加上传统的“主仆”观念影响,物业管理处于被动弱势地位,导致物业管理费用不能及时收取。同时现有法律对建筑大修理基金的收取、保管、使用等方面的规定,要求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作为实施单位,提出年度使用计划及分项目维修经费预算报告书,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将维修基金分批拨付实施单位,其操作程序复杂,很少有物业单位有决心和耐心去申请和使用这笔经费,致使包括消防设施在内的公共设施维护保养经费的使用得不到有效保障。
(七)消防安全管理未纳入委托管理的正常范畴
在日常的监督执法过程中,笔者遇到这样的情况,由于与业主之间存在尖锐的矛盾,有些物业管理单位未通过任何移交手续擅自撤离小区,致使小区的日常管理全面瘫痪,而小区的业主委员会随即聘请了新的物业单位进行日常管理。而消防部门进入该小区进行监督抽查时,往往注重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与监督,但由于原物业单位未将建筑主体的审验情况及消防设施的相关维护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而业主委员会也没有把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委托物业单位管理范围,则新物业管理单位就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消防部门只能把责任落实到业主委员会。但业主委员会是由所有业主选举产生的非法人临时组织,不具备法律责任承担能力,这就极大地增加了小区火灾隐患的整改难度,大大加大了消防部门的工作量。
二、解决当前物业管理中消防安全职责不落实问题的对策
(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目前物业管理的现状,加紧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完善组织机构,确保业主委员会人员的相对稳定。规范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处置问题的程序,明确合同约定中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规定每幢建筑(或小区)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应通过竞标形式进行,严禁单产权多使用建筑或多产权建筑开发公司委托下属物业管理单位管理。把建筑消防设施的委托管理作为业主聘请物业公司管理的先决条件,确保消防设施有人管理,明确物业管理单位的接管时间并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移交的手续;
(二)提高物业公司的准入门槛
建设房管部门在核发资质证书时,应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并把通过消防专业培训且取得相应的消防资格证书作为核发物业管理单位资质证书的前置条件。同时要建章立制,制定消防部门与建设房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物业管理单位的相关信息,把物业公司拥有消防专业人员的数量、消防管理能力的强弱及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纳入物业管理单位资质申领、等级评定的范畴,提高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三)加强对物业公司消防工作的指导
区级政府应将街道、社区范围内的物管单位纳入街道、社区及公安派出所的考核管理范围,定期保量的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把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管理作为今后消防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并把物业管理单位纳入日常监督管理的视线,把规范物业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作为加强各类建筑、小区消防工作的基础内容,同时,物业单位要主动地与街道、社区及公安派出所建立联动机制,一旦发现小区内出现违章违法行为,物业单位应及时报告街道、社区及公安派出所,切实将一些隐患扼杀在襁褓之中。同时,相关职能部门也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火灾隐患久拖未改的物管单位及个人应依法严肃处理,从严处罚;
(四)加大消防教育培训力度
切实加强对物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街道安全办要具体抓好摸底、统计汇总工作,督促落实,防止漏报漏训。通过培训,使物业管理人员增强消防安全观念,切实学懂学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各项消防安全职责,树立起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管理人员要做到会报警、会组织人员疏散、会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力争使物管单位消防管理工作水平、岗位人员素质有所提高。
(五)规范对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已明确了维修基金制度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使用是否公平、合理,将直接影响到每一名业主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完善规范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尤其应明确公共部分具体设施设备相对应的维修基金使用原则、程序等,建立物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防火组织,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切实解决火灾隐患、经费等问题,对于需要动用房管部门的专项修理基金,街道、社区及公安派出所应帮助物业单位协调各业主,或者物业单位以粘贴公告的形式告知各业主,以便尽快地启动维修基金,以保证火灾隐患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总之,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牵系于千家万户的平安幸福,是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政府、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协作,共同努力,物业管理单位充分认清火灾形势和火灾危害,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努力为居民的安居乐业和城市的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消防安全保证,才能营造居民小区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物业管理调研报告篇5
随着物业管理法规的不断完善,业主、使用人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力度不断加强,居住小区违法搭建情况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在部分居住小区依然存在着擅自在天井、庭园、阳台等部位搭建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占用公共部位、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现象,特别是一些高档小区居民入住后,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违法搭建情形,如有的业主、使用人擅自在房屋平台搭建阳光屋,甚至加层、改建、扩建、开挖地下室,不但严重破坏了小区的整体规划与和谐的环境,还影响了相邻业主、使用人的日常生活,引发了不少矛盾纠纷。
一、华阳地区居住物业装修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随着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活跃,高档商品房住宅中二次装修开始增多,由此各类违章行为和违章搭建时有发生,引起社会的重视,从房地办目前所掌握的'情况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业主将原房屋从里到外彻底进行装修或改建,改变了原始设计风格,如外墙立面安装玻璃幕墙,将承重墙拆除后重新扩建,底层门厅、平台搭建成房间等等,违章面积在10~60m2不等。
(二)使用的装饰材料比较高级、新颖,凡装修过的房屋均超过原房屋设计标准,对小区环境影响相对较小,与周边房屋的格局能基本保持一致。
(三)相邻关系矛盾不特出,业主委员会一般也不直接干涉,只是对过分超出范围的违章建筑反响较大。
(四)由于业主身份比较特殊包括一部分系境外业主,物业公司较难直接进行劝阻,怕影响管理费的正常交付。
基于以上现状从物业公司反映:认为政府管理部门处罚力度不够,对违章户的处罚达不到威慑作用,另外迫于管理费拖欠,只能劝阻,无法阻止施工,否则发生冲突物业公司很被动。
然而作为搭建的业主却认为:由于房屋设计在使用上不尽合理,且已陈旧,所以当新购房业主入住或原业主二次装修时,往往请专业装潢设计单位对房屋重新按个性化进行室内布局,加之在经济上有支付能力,使上述违章行为时有发生,由于示范效应,对其他业主影响较大,有趋同倾向。
二、进一步加强物业装修网格化管理的建议
(一)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住宅装修的指导和监督
1、加强规范装修行为的宣传和指导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住宅使用公约》或《业主公约》的约定,履行对业主装修住宅的管理职责,并制订《住宅装修须知》,配备相关的专业人员,加强对业主装修住宅的宣传、指导和监督。
指导物业管理公司将《住宅装修须知》在所管理的物业小区内一并公告。同时,把《住宅装修须知》送达物业管理区域内待装修的业主或使用人并签收。
2、加强住宅装修前的管理
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在为业主或使用人办理入住手续时,必须告知《条例》中规定的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和违法搭建等住宅装修的禁止行为。禁止敲凿的部位以及不得擅自随意安置空调室外机和安装防盗设施等注意事项。
业主或使用人在装修住宅前,要求其将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装修内容(包括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等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并为装修施工人员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等手续。
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或使用人提供的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中有违反住宅装修禁止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
为加强对施工单位装修行为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可与住宅装修施工单位签订《住宅装修管理协议》。
3、加强对住宅装修活动的日常巡视和监督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由专人负责对住宅装修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当有业主或使用人已入住的,应当督促装修的业主、使用人或施工单位遵守施工作业时间,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8:00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物业管理公司对进入小区的施工人员和建筑材料及装修施工阶段涉及水、电、气和结构等隐蔽工程的,每天应当加强现场巡视和检查(包括节假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规现象,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
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违章搭建等违法装修行为且拒不整改的业主或使用人及住宅装修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责成违规装修的施工人员停止施工。
4、加强知法、守法和履约意识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督促业主或使用人遵守《条例》等相关规定、遵守《住宅使用公约》或《业主公约》的约定。
物业管理公司与住宅装修单位签订协议》的,应当督促其履行《协议》。在住宅装修施工完成后,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收回小区临时出 入证。对造成房屋和设施设备损坏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责成责任人及时进行修赔。
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装修单位的违约行为,可依据《协议》的约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违法装修经劝阻。制止无效的,房产开发商或相关业主或使用人可依据《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住宅使用公约》的约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管理作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经常检查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状况,督促住宅装修的业主或使用人遵守有关的法规和约定,及时调解装修不当 引起的相邻纠纷,对业主或使用人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督促其整改。
对业主或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劝阻无效的,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业主委员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各区县房地局应当加强对违法装修的行政执法
区房地局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对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法定管理服务和义务等行为,应当根据《条例》和《规定》的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可处相应的罚款。对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条例》和《规定》情节严重的,区县房地局可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区县房地局接到对业主或使用人违法装修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立案并到现场调查、取证。核实,经核查属实的,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相应的罚款。
物业管理调研报告篇6
跟着物业办理标准的连续美满,业主、利用人法制见解的连续加强,办理部分监督办理力度连续加强,栖身小区违法搭建环境获得了有效把握。可是在部分栖身小区仍然存在着擅悠闲天井、庭园、阳台等部位搭建违法构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占用大家部位、破坏房屋承重布局等现象,特别是一些高档小区居民入住后,呈现了比较紧张的违法搭建情况,如有的业主、利用人擅悠闲房屋平台搭建阳光屋,乃至加层、改建、扩建、开挖地下室,不但紧张毁坏了小区的集体筹划与和谐的环境,还感化了相邻业主、利用人的平常糊口生涯,激发了很多矛盾胶葛。
1、华阳地区栖身物业装修存在的紧张题目 近几年,跟着房地产
2、三级市场的活泼,高档商品房室第中二次装修入手下手增多,由此各种违章行动和违章搭建时有产生,引发社会的珍视,从房地办如今所把握的环境分析,紧张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业主将原房屋从里到外完全进行装修或改建,变化了原始计划风致,如外墙立面安置玻璃幕墙,将承重墙排除后从头扩建,底层门厅、平台搭建成房间等等,违章面积在10~60m2不等。
(二)利用的装潢材料比较高级、新鲜,凡装修过的房屋均超出原房屋计划标准,对小区环境感化相对较小,与周边房屋的模样能根本保存同等。
(三)相邻干系矛盾不彪炳,业主委员会平常也不直接干涉干涉,只是对太过超过范畴的违章构筑回声较大。
(四)因为业主身份比较特别包括一部分系境外业主,物业公司较难直接进行劝阻,怕感化办理费的平常交付。 基于以上近况从物业公司反应:觉得当局办理部分惩罚力度不敷,对违章户的惩罚达不到威慑效用,别的迫于办理费拖欠,只能劝阻,没法制止施工,不然产生辩论物业公司很被动。 但是作为搭建的业主却觉得:因为房屋计划在利用上不尽公道,且已陈腐,所以当新购房业主入住或原业主二次装修时,每每请专业装潢计划单位对房屋从头按本性化进行室内布局,加上在经济上有付出本领,使上述违章行动时有产生,因为树范效应,对其他业主感化较大,有趋同偏向。
2、进一步加强物业装修网格化办理的发起
(一)各物业办理公司该当加强对室第装修的教导和监督
1、加强典范装修行动的宣扬和教导 物业办理公司该当根据《物业办理条例》、《上海市室第物业办理法则》的法则和《前期物业办理办事公约》或《物业办理办事公约》、《室第利用公约》或《业主公约》的商定,践诺对业主装修室第的办理职责,并订定《室第装修须知》,配备相干的专业人员,加强对业主装修室第的宣扬、教导和监督。
教导物业办理公司将《室第装修须知》在所办理的物业小区内一并公告。同时,把《室第装修须知》送达物业办理地区内待装修的业主或利用人并签收。
2、加强室第装修前的办理 要求物业办理公司在为业主或利用人办理入停止续时,必须告知《条例》中法则的不得破坏房屋承重布局、毁坏房屋表面和违法搭建等室第装修的制止行动。制止敲凿的部位以及不得擅自随便安排空调室外机和安置防盗办法等注意事变。 业主或利用人在装修室第前,要求其将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装修内容(包括室第装修计划图、施工方案)等书面告知物业办理公司并为装修施工人员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等手续。 要求物业办理公司对业主或利用人供给的室第装修计划图、施工方案中有违背室第装修制止行动的发起整改定见。
为加强对施工单位装修行动的办理,物业办理公司可与室第装修施工单位签订《室第装修办理和谈》。
3、加强对室第装修活动的平常巡查和监督 物业办理公司该当明了由专人当真对室第装修活动的教导、监督和办理。当有业主或利用人已入住的,该当鞭策装修的业主、利用人或施工单位服从施工功课时候,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8:00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紧张噪声的施工。
物业办理公司对进入小区的施工人员和构筑材料及装修施工阶段触及水、电、气和布局等潜藏工程的,每天该当加强现场巡查和查抄(包括节假日)并做好记录,发觉违规现象,该当及时采纳有效办法进行劝阻、禁止并鞭策改正。
对破坏房屋承重布局、毁坏房屋表面、违章搭建等违法装修行动且拒不整改的业主或利用人及室第装修单位,物业办理公司该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告相干行政办理部分依法处理。同时,物业办理公司该当责成违规装修的施工人员中断施工。
4、加强知法、守法和践约意识
物业办理公司该当鞭策业主或利用人服从《条例》等相干法则、服从《室第利用公约》或《业主公约》的商定。
物业办理公司与室第装修单位签订和谈》的,该当鞭策其践诺《和谈》。在室第装修施工结束后,物业办理公司该当及时收回小区临时出 入证。对造成房屋和办法配置破坏的,物业办理公司该当责成责任人及时进行修赔。
物业办理公司对室第装修单位的违约行动,可根据《和谈》的商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拿起民事诉讼。
在未建立业主委员会的室第小区,业主或利用人违法装修经劝阻。禁止无效的,房产开辟商或相干业主或利用人可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公约》、《室第利用公约》的商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拿起民事诉讼。
(二)业主委员会该当阐扬自治办理效用
业主委员会该当凡是查抄物业办理公司的办理和办事状况,鞭策室第装修的业主或利用人服从有关的标准和商定,及时调束装修不当 引发的相邻胶葛,对业主或利用人违法行动进行劝阻、禁止并鞭策其整改。
对业主或利用人违背《业主公约》劝阻无效的,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经过议定,业主委员会可向人民法院拿起民事诉讼。
(三)各区县房地局该当加强对违法装修的行政法律
区房地局连续美满行政法律工作程序。对物业办理公司不践诺法定办理办事和任务等行动,该当根据《条例》和《法则》的相干法则责令其改正,并可处响应的罚款。对物业办理公司违背《条例》和《法则》情节紧张的,区县房地局可作出低落天资等级的惩罚,直至撤消天资证书。
区县房地局接到对业主或利用人违法装修的投诉,该当及时受理、备案并到现场查看、取证。核实,经核对属实的,根据《条例》的相干法则,责令其期限改正,可并处响应的罚款。
物业管理调研报告篇7
物业管理关系千家万户,做好物业管理对于改善城区环境,巩固三创成果,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xx县物业管理逐步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面临诸多困境,物业管理发展任重道远。
一、我县物业管理基本状况
近年来,我县城镇化建设日新月异,小区物业管理逐步推行和发展,目前整体态势平稳。但是我县物业管理市场化运作机制尚不健全,物业管理水平仍然较低,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难以调解,物业管理行业监管体制不完善,已经到了一个需要全面规范整顿提高的阶段。
(一)稳中求进,我县物业管理发展迅速。
我县物业管理起步于20xx年,县房地产管理局成立了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物业行业监督管理。10年来,我县物业管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稳步发展。截至目前,全县共有物业服务企业10家,管理居民住宅小区17个,物业服务建筑面积近200万平方米,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98%,从业人员达 1000多人,服务小区人口达25000人。
(二)多措并举,我县物业管理逐步完善。
县物业管理办公室成立以来,对物业行业管理发挥了一定作用。一是加强物业服务队伍培训,提高了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政策法规水平和职业道德;二是加强外派交流。进一步开阔了物业管理人员的视野,找准了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明确了今后努力方向。三是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积极实行物业管理提前介入制度,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明确项目前期物业管理计划。从20xx年5月1日起,所有新建楼盘前期物业管理实行了招投标制度。四是加强行业监管。制订了《xx县城区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年度测评细则》,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考核晋级的重要依据。五是加强公共维修资金的归集和管理。截至目前,累计归集物业公共维修资金1300万元。
(三)物业管理发展不平衡。
一些小区如铂金华府、中伟世纪城和烟草局的物业管理比较规范。而巨龙家园、玉盘小区、书香和苑等一些小区因物业费收缴率不高,小区物业管理已经撤离。巨龙御园、名人府邸也岌岌可危。此外,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的物业管理还未全面启动。
二、我县物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县物业管理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暴露的问题和隐患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
(一)小区开发建设质量堪忧、设施配套不完善。我县部分小区,尽管通过了竣工验收,但仍存在规划未严格实施、小区配套设施不完善、房屋外墙屋面渗漏、卫生间漏水、消防及安保设施不到位、电梯质量低劣,甚至存在安全隐患等等问题。这些问题在建设过程中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留下质量安全隐患和矛盾根源。
(二)物业管理粗放型发展。一是部分物业企业服务质量不高,服务信誉不佳,重收费轻服务。二是物业管理专业化水平低,物业服务企业小、弱、散,缺乏上规模、上档次的物业公司。从整体而言,我县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不高,实力不强,难以适应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需求。
(三)业主物业服务消费观念没有普遍形成
一些业主缺乏法制观念和物业消费观念,对市场化物业管理不理解、不支持,有些业主只要求接受服务却拖欠物业费,有的只选择价格低廉的物业公司,却要享受品质的物业服务,而物业公司因收费标准低而难以运作,从而造成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对立情绪与矛盾纠纷不断增加的恶性循环。
(四)物业公司和业主权责不清,业主委员会没有充分发挥桥梁作用。我县小区大部分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有的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部分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没有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造成双方应尽职责和义务不能全面履行,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很好维权。
(五)物业管理体制不完善。从全县看,缺乏一个强力有效、协调各方的综合物业管理部门,县房产局作为物业行业管理主管部门,委托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业务管理,但该机构面对日益增加的管理任务和物业矛盾纠纷调处力不从心,亟待全面加强。开发商、物业企业、业主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不清;属地政府、社区的综合协调作用未充分发挥。在业主和物业公司产生矛盾时,政府及相关部门不能及时调处,导致矛盾升级扩大。
三、加强我县物业行业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引导树立正确的物业管理和物业消费观念。深入宣传《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让广大业主了解物业服务对小区环境的重要性,增强广大业主的物业服务消费观念,使“花钱买服务”的观念深入人心。同时,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珍视企业信誉,推动整个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部门联动,建立物业管理齐抓共管机制。一是在工程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开始,规划建设部门要对小区的功能、布局、公共设施和配套建设等提出明确要求,为后期物业服务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小区建设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划建设标准,做到图纸与建设一致,严格规划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三是建立商品房综合竣工验收制度,房产部门要参与综合验收。政府相关部门应实行验收责任追究制,未通过综合验收的物业,不能投放市场。四是物价部门要完善细化收费标准,明确服务内容。五是县房产部门要建立物业企业的信誉等级测评制度,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信誉,确保服务质量。使信誉低、质量差的物业企业逐步退出市场。对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止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在以后的投标时予以限制。规范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明确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三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认真规范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公共维修基金提取使用程序。
(三)积极扶持,促进物业企业良性发展。建议政府对物业服务企业征收的相关税费予以优惠,在物业公司遇到困难时予以关心支持。引导物业企业走强强联合之路,积极鼓励物业公司重组兼并,做大做强物业公司,做响物业公司品牌。积极扶持培育实力较强、专业化水平较高的物管企业,走规模经营之路。
(四)加强保障,推进物业管理法制化进程。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矛盾纠纷一般属于民事纠纷,如当事双方已提起诉讼,可按法律程序处理。建议县人民法院优先受理、快审快结,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当业主恶意拒交物业费时,要发挥司法调解的'作用,建议明确物业企业催缴物业费更为简单的措施或程序。为从根本上规范我县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和物业管理活动,建议尽快出台我县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实施办法和加强物业管理的实施细则两个规范性文件。
(五)理顺体制,实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乡镇和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权、责关系,把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范畴,政府投入一定的经费。乡镇、社区居委会加强对居住小区的属地管理,全面承接和履行政府延伸至社区的各项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建立起对业主委员会的引导和监督机制。县房产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监管,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高效开展工作。建议县委政府加强县物业管理办公室的机构设置,增加人员编制,明确其职能职责,加强其履职监督。对业主、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县物业管理办公室要和社区居委会及时介入、引导,共同协调处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社区居委会的领导,社区居委会积极参与协调处理物业矛盾纠纷。
物业管理调研报告篇8
物业管理是提高居民居住质量和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衡量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对加快城市经济文化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因为关乎人们生活的居家环境、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而倍受关注。
一、当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现状
去年9月,我市将物业管理职能进行下划,包河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各项要求,努力为辖区居民创造优美、和谐、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在抓好队伍,建立区、街(镇)物业管理联动机制,调处重大物业纠纷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一)搭建管理机构。根据合政办秘[100]文件精神,物业管理工作从市房地产管理局下划至各区,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模式,落实属地管理,区政府把物业管理职责赋予区住建局,在区住建局设立物业管理和住房保障科。各街(镇)对应在大建办设立了物业管理机构。
(二)各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情况。包河区现有各类住宅小区362个,其中有物业管理的小区180个,物业管理面积约20xx万平方米,物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其中新建的高档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相对较高。
(三)物业服务企业情况。目前在包河区进行物业服务企业共129家,其中具备一级资质的企业8家,具备二级资质的企业18家,其余均为三级资质的物业企业。从各物业服务企业的运行情况看,越是资质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居民提供的服务质量满意度也越高。
(四)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情况。包河区共有55个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大多数业主委员会发挥作用较好,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协调企业与业主的关系上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
二、当前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主要问题
由于物业管理是一个新兴的行业,面临较多的复杂情况和问题,因此信访量大,纠纷较多。自20xx年9月至20xx年9月1日,包河区共处理关于物业方面的12345市长热线361件,政民直通车45件,市长信箱12件,电话投诉141件,接待来访群众257人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力量不足。目前,包河区住建局作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仅有3人专职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各街(镇)继去年市开展物业管理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后,虽相应成立了机构,但配备人员均为兼职人员,不专心、不安心、难尽心的问题客观存在,与物业管理涉及面广和问题多、难协调的现状不适应。
二是业主委员会运作缺乏监督。业主大会是业主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主要工作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和落实。由于部分业主委员会成员从相关活动中捞取好处,易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业主产生矛盾纠纷。比如对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监督就是一大难点,也是业主委员会成员之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矛盾的焦点,而解决类似的矛盾业主大会最有权威,但由于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要求很高,无法及时召开,因而很多矛盾不能及时解决,甚至造成反复上访,影响和谐稳定。
三是前期物业存在诸多弊端。《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际操作中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通常是由开发公司的一个部门演变而来,与开发商有着上下级的隶属和斩不断的经济利益关系。一旦开发商因房屋质量与业主发生纠纷,前期物业既要维护开发商的利益,又要维护业主的利益,陷入两难境地。业主由于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就把该打在开发商身上的“板子”打在物业服务公司身上。造成监管部门及时协调纠纷难,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的“心结”越结越深,导致物业费收缴难等问题,影响物业服务水平,易造成恶性循环,最终损害的是业主的利益。
四是物业企业收费难与运行成本高的矛盾突出。近年来,物价上涨较快,使物业公司的运作成本不断增加,其中人员的工资支出占较大比例,现行合肥市最低月工资涨至1010元,近期出台的《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取消了公摊费收取项目(二次供水用电除外)。同时部分业主对缴费义务认识不到位,以种种托词拖欠和拒交物业费,而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的费用不能维持其正常运行时,要么降低服务标准,要么在合同到期前撤离,造成广大业主利益受损,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几点建议
(一)加大培训力度,突出正面宣传。物业管理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为规范物业管理工作,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及街镇要主动承担责任,加大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培训力度,扩大培训范围,使全社会都能了解、关心物业管理工作,自觉履行义务,保障业主权益。要就业主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的社会责任、积极缴纳物业服务费与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的关系、业主自治组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地位作用、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等相关内容进行全面宣传,使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政府部门之间能统一认识,自觉做到相互理解、相互支持。
(二)统一配备物业协理员。由区统筹考虑,为各街镇配备专职物业协管员,解决兼职问题,让专职的人干专业的事,切实把物业管理的各项工作做扎实。
(三)把好前期物业入口关。前期物业是由开发商通过各种形式选聘的,而且在售房时就已经定下,在小区没有交付,业主没有入住的情况下,区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目前还不能介入此项工作。因此要自上而下形成一套有利于后续物业管理的监管运作机制,使有关部门和业主能够实质参与开发商对前期物业选聘、峻工查验和物业交付工作,减少因开发遗留问题对后期物业管理带来的困扰,维护业主利益。
(四)大力扶持村(居)属物业服务企业。包河区现有村(居)属物业服务企业10余家,目前管理服务都比较好,且均为三级资质的企业。这些企业在村(居)范围内,管理优势明显,既解决居民就近就业,又为辖区居民提供服务,同时因其带有政府的“影子”,管理起来比较容易,且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又与居民有着特殊的“亲情”,一般不会产生纠纷,尤其在三无小区的物业管理方面发挥的作用明显。政府应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如设奖补资金,鼓励该类企业做大做强,在服务自管小区的同时,逐步把服务向更多的“三无”小区延伸,解决当前“三无”小区物业管理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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